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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郯执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文秀杰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中安,相文杰,文秀杰,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郯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田中安,男,1961年12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相文杰,男,1979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文秀杰,男,1975年2月生,回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文军,男,1975年6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郯执字第1649号的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文秀杰所有的日本三菱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文秀杰认识、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文秀杰所有的日本三菱轿车一辆的扣押;该车交被执行人文秀杰保管使用。但对该车继续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勇执行员 颜海军执行员 张 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