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刑初字第0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0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2008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9日,被告人孙某在唐都医院肾脏内科对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是西安南郊一电大的党委书记,能帮李某解决其儿子在数字学院被打的事情,以托人找关系需要花费为由骗取李某现金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孙某供述、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1日起执行至2009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玲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敬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