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与张××、诸暨市××东街道××村村××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张××,诸暨市××东街道××村村××会,诸暨市××东街道××村经××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64号原告: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被告:张××。被告:诸暨市××东街道××村村××会。住所地:诸暨市××东街××村。被告:诸暨市××东街道××村经××社。住所地:诸暨市××东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张××、被告诸暨市××东街道××村村××会、被告诸暨市××东街道××村经××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经举报涉嫌诈骗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潮波审判员 吴尚伟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