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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与张××、诸暨市××东街道××村村××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张××,诸暨市××东街道××村村××会,诸暨市××东街道××村经××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64号原告: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被告:张××。被告:诸暨市××东街道××村村××会。住所地:诸暨市××东街××村。被告:诸暨市××东街道××村经××社。住所地:诸暨市××东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张××、被告诸暨市××东街道××村村××会、被告诸暨市××东街道××村经××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经举报涉嫌诈骗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徐潮波审判员  吴尚伟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