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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兰与西安市形成区经济局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西安市新城区经济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又名刘俐),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经济局。法定代表人李海水,局长。申请人刘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撤销对刘兰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为刘兰安置工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新城区经济局已按照(2005)新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新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