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瀚钰文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瀚钰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高新技术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许甲。委托代表人:许乙。被告:宁波市鄞州瀚钰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水××村。法定代表人:倪××。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瀚钰文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奉化市××商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