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21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别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