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王路与启圣路叉口。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陈甲。被告宁波市××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工业园区××座。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