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勇进与陈建兵、金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进,陈建兵,金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2号原告:林勇进,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西街道渭川村1-165号。委托代理人:姜国贞,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兵,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凰村泽坎路138号。被告:金友根,市城东街道后洋吴村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进诉被告陈建兵、金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勇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林勇进负担。审判长 缪 雪 芳审判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巧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