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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与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周×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楼。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诉被告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虞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原告诉称,2003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要求为其与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某(以下简称庆春支某)“购车借款合同”担供信用担保,并交纳保费。为此,原告签发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一份。此后,被告与庆春支某签订了购车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庆春支某向被告提供借款567000元,用于被告购车置大宇牌挖掘机一台,借款月利率为4.575‰,借款期限自2003年6月9日至2005年6月9日,被告使用借款后未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到2008年8月3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36577.88元,利息7464.29元,罚息14140.29元,合计人民币158182.42元。为此,庆春支某向原告提出索赔请求,原告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分两次予以理赔,金额为144336.17元,并同时获得其债权。原告经催讨,被告归还代偿款20000元,故原告剩余债权为124336.17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24336.17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一、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投保单、保险条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为被告按揭贷款购置挖掘机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的事实;二、借款申请表、购车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公某某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向银行借款并设定抵押及公证事实;三、索赔申请书、对帐单基本信息、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124336.17元及被保险人即庆春支某已将对被告追索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被告在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庭审中,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虽未经被告到庭质证,但被告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应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应视为被告放弃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权。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庆春支某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被告所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为此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保证义务,就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代偿款人民币124336.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7元减半收取1393.50元,由被告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08802968,汇款时需注明本案案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承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