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与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57号原告:费××。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郁××。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诉被告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费××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