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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刘××。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以被告潘××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潘××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