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与象山县美达利商标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象山县美达利商标印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03-1号原告: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新力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爱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凤鸣、金小斌,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县美达利商标印刷厂。住所地:浙江象山丹城靖南路58-5号。投资人:史美德。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县美达利商标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象山县建设银行(帐号为:33×××06)的资金2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生力拉链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象山县美达利商标印刷厂在象山县建设银行(帐号为:33×××06)的资金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