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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与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苏×,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32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被告:苏×。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以已与被告苏×、李×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翁××负担。审 判 员 尤景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跃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