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与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苏×,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32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被告:苏×。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以已与被告苏×、李×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翁××负担。审 判 员 尤景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跃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