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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明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明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吴某,1969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朱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明光市人民法院的(2008)明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周审判员 臧良云审判员 任 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