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林××。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