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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林××。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