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刚与彭世科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彭世科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24号原告吴刚,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建设巷1号。委托代理人卢美君,浙江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旦波,浙江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彭世科,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刚与被告彭世科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刚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怀瑛审判员  朱泽洪审判员  杨雪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