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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章生与商保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章生,商保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唐章生。被告:商保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章生诉被告商保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章生撤回对商保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章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欣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