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邵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