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邵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