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立与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徐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徐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823号原告陈立,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苑42幢505室。委托代理人骆圣涛,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南郊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福根,董事长。被告徐福根,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城北新村7幢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与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徐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