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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立与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徐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徐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823号原告陈立,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苑42幢505室。委托代理人骆圣涛,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南郊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福根,董事长。被告徐福根,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城北新村7幢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与被告湖州锦凯利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徐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