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尚巷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尚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尚巷村。法定代表人:骆国庆。委托代理人:王伟民,男。被告:陈德林。委托代理人:蔡世雄,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尚巷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德林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尚巷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