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民二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叶恩召、周婷婷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恩召,周婷婷,叶平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上民二初字第1357号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国,委托代理人:阮水琥。被告:叶恩召。被告:周婷婷。被告:叶平山。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恩召、周婷婷、叶平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国芬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阮水琥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7年7月3日其与三被告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和《汽车中介服务合同》。根据约定,原告为被告叶恩召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延安支行)申请的汽车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被告叶恩召及建行延安支行于2007年7月13日签订《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叶恩召获得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158000元,分36个月等额本息还款。然而被告叶恩召连续多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也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但三被告依然拒绝配合还款;导致建行延安支行向原告签发了《关于强行扣划保证金通知函》一份,并于当日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中强行扣划人民币25700元整,用于垫付被告叶恩召因逾期所积欠的贷款本息。被告周婷婷、叶平山就原告作为被告叶恩召向银行获得消费贷款的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鉴于以上情况,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叶恩召向原告返还被告借款银行强行扣划的担保款及罚息人民币25700元;2、被告叶恩召承担自扣划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08年11月25日为323.82元,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3、被告周婷婷、叶平山对前述第1、2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被告叶恩召与建行延安支行的合同关系及各方的权利义务。2、汽车中介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叶恩召之间的权利义务。3、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4、共同还款人承诺书两份,证明被告周婷婷、叶平山同意对被告叶恩召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关于强行扣划保证金通知函一份,证明被告叶恩召违反借款合同,原告因此承担了保证责任。6、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份、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叶恩召垫付贷款本息的事实。7、公告费发票二份,证明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支出公告费650元。三被告未举证。三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7月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叶恩召因购买汽车资金不足,由建行延安支行提供消费贷款,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叶恩召提供担保。协议第三条第8项约定被告叶恩召发生逾期还款,由原告代为还款,因此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均由被告叶恩召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代为还款所占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支付的差旅费等。其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贰倍计算。协议第六条约定为原告利益不受侵犯,被告叶恩召提供保证人即被告周婷婷、叶平山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被告叶恩召全面履行本协议。同日原告与被告叶恩召签订汽车中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叶恩召委托原告向建行延安支行协助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手续。2007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叶恩召、建行延安支行签订“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建行延安支行向被告叶恩召发放个人汽车贷款158000元,期限为36个月,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计4909.34元。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原告作为保证人自愿为被告叶恩召在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未应贷款人要求承担该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帐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贷款人扣划后及时将扣划情况通知保证人。第二十六条约定,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等。2008年10月31日建行延安支行发函原告,称截止2008年10月31日止,被告叶恩召出现连续逾期5期,累计逾期已达15次,该行将在10月31日强行从原告公司的保证金帐户扣划人民币25700元整,用于垫付被告叶恩召在该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因逾期所积欠的贷款本息。同日建行延安支行从原告保证金帐户中扣划款项25700元用于偿还被告叶恩召所欠贷款本息,并向原告出具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一份。原告因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叶恩召、建行延安支行所签订的“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以及原告与三被告所签订的“汽车贷款担保协议书”均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禁止性法律规定,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实际为被告叶恩召向建行延安支行垫付了款项257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在为被告叶恩召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向被告叶恩召追偿。现原告诉请被告叶恩召返还垫付款25700元,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叶恩召承担自扣划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系以原告被扣划款项25700元为计算基数,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暂计算至2008年11月25日为323.82元,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叶恩召作为主债务人,在原告为其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即负有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叶恩召支付利息,其所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第8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被告叶恩召对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应按上述标准赔偿给原告。如被告叶恩召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向原告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定利息。但原告该项诉请中的至2008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数额323.82元计算有误,按原告主张自扣划之日即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08年11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3%的两倍计算的利息应为215.24元,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调整。根据原告与三被告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可以认定因原告为被告叶恩召向建行延安支行的借款提供了担保,故被告周婷婷、叶平山为被告叶恩召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此,若被告叶恩召对于因该协议所产生的对原告的付款义务未依约履行,被告周婷婷、叶平山应向原告承担该协议所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周婷婷、叶平山对被告叶恩召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该协议书中的约定,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恩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被银行扣划款项25700元。二、被告叶恩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08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215.24元,并支付以257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贰倍计算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周婷婷、叶平山对被告叶恩召的上述第一、二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婷婷、叶平山实际承担上述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叶恩召追偿。四、驳回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101元,由被告叶恩召负担,由被告周婷婷、叶平山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吴国芬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秋(另设附页)附页: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