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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正阳××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正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263号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前镇。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项××。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正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科××城东××号。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