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楼东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楼东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185号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城城中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龚江平。被告:楼东峰,廿三里街道下娄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楼东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