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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英诉被告石润、穆菊贞、第三人米伟平、米伟宾、米伟军、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石润,穆菊贞,米伟平,米伟宾,米伟军,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马秀英,女,1942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宋远,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润,男,1937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被告穆菊贞,女,1943年1月13日出生,回族。第三人米伟平,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第三人米伟宾,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回族。第三人米伟军,男,1967年3月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宋远,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局局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陈健,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琼,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英诉被告石润、穆菊贞、第三人米伟平、米伟宾、米伟军、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