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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寨庆与楼晓娟、胡绍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寨庆,楼晓娟,胡绍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胡寨庆,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1组。委托代理人金林菊,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1组。被告楼晓娟,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马畈村58号。被告胡绍鹤,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梅园18幢2单元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寨庆诉被告楼晓娟、胡绍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寨庆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寨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原告胡寨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