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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龙游县高强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明,龙游县高强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林建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80920411x)委托代理人:张白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游县高强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工业开发区城南园区。法定代表人:缪云香,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明与被告龙游县高强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县高强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明撤回对被告龙游县高强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林建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雪林审 判 员  袁海鳌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祝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