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麻予闻与郑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予闻,郑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81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181号原告:麻予闻,干部,住缙云县五云镇寺后中巷121号102室。被告:郑景明,农民,住缙云县东渡镇雅村村98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陶福龙,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麻予闻与被告郑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予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麻予闻负担。审 判 员 潘锦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