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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姚忠成诉被告陈勇、李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成,陈勇,李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姚忠成,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温博、牛雁,陕西贺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李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忠成诉被告陈勇、李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忠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姚忠成负担。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