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姚忠成诉被告陈勇、李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成,陈勇,李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姚忠成,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樊温博、牛雁,陕西贺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李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忠成诉被告陈勇、李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忠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姚忠成负担。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