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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楼××支行与楼×、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楼××支行,楼×,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760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楼××支行,××区楼塔镇。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楼××。被告楼×。被告章××。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楼××支行诉被告楼×、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楼××、被告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楼××支行诉称:原、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由被告楼×向原告借款29000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3月18日起到2007年3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9‰,还款方式为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季某某。由被告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楼×已归还原告借款6636.46元,尚欠本金22363.54元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楼×返还借款22363.54元,并支付此款从200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10.35‰计算的利息,由被告章××负连带责任。被告楼×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所欠借款是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要求分期还款。被告章××未作答辩。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楼××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各1份,欲证明被告楼×向原告借款29000元,由被告章××提供担保的事实。2.收贷收息凭证5份,欲证明被告楼×已返还借款6636.46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楼×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章××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楼×、章××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楼×、章××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楼×向原告借款29000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3月18日起至2007年3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9‰;还款方式为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季某某;由被告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约定,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计收日利率万分之3.45罚息。当天,被告楼×收到借款29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楼×已返还原告借款6636.46元,同时已付清至2008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尚欠22363.54元未还。2009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楼×返还借款22363.54元,支付此款从200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10.35‰计算的利息,由被告章××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楼×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章××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楼×返还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楼××支行借款22363.54元,并支付此款从2008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10.35‰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楼×负担,由章××负连带责任。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楼××支行同意楼×、章××负担的受理费18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