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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75号原告:林××。被告:方××。原告林××与被告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7月26日、7月27日,7月26日、9月2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万元、3万元、5万元、9万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起诉的是方××,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住址及户籍情况,故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应  建  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薪钫(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