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与陈××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99号原告:戴××。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陈××。委托代理人:任××。原告戴××与被告陈××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郑×、被告陈××及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起诉称:2006年5月开始,陈××委托原告电镀汽车配件,同年7月9日结算欠加工费188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陈××支付加工费188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欠条一张,证明欠款的事实。被告陈××答辩称:戴××起诉内容失实,2006年间原、被告之间无业务来往,所述欠款是陈××与李某某合伙债务,且已支付,有戴××在06年11月18日的收据上签字确认,请驳回原告戴××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收条三张,其中2006年9月21日收21712元、2007年8月14日收15000元、2007年9月24日收10000元,证明欠款已偿还完毕;2、(2008)瑞民初字第80、82号判决书二份,证明债权债务已清结。针对上述答辩,原告补充陈述:该笔债务是被告陈××的个人债务,其辩解是合伙债务证据不足。上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是合伙之债。原告对被告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三张收据已在(2008)瑞民初字第80、82号案件的总货款中扣除,不能重复计算;06-9-21收条可以证明是支付合伙加工费,收据的背后也记载结算完毕,故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在本院(2008)瑞民初字第80号和(2008)瑞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认定的债权凭证和偿还凭证���原件已存档原档案,上述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和被告提供的三张收条均未在原案中审理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06年始,被告陈××与李某某合伙期间,曾委托原告戴××加工电镀汽车配件,其中有合伙产品,也有个人产品,加工费结算后,由陈××在领款凭证上签字确认,付款时或在原欠条上注销,或另写收据。2006年7月9日结算欠加工费18800元,由陈××签字确认;2006年9月21日,戴××收21712元(注明收合伙加工费),2007年8月14日收15000元、2007年9月24日收10000元。另查明:戴××与陈××、李某某之间的加工费纠纷曾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08)瑞民初字第80号和(2008)瑞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认定陈××、李某某欠戴××加工费64452.09元,陈××欠戴××加工费55186元,本案讼争的四笔款项未在原案中审理认定。本院认为:2006年7月9日欠款18800元,即使是被告陈××的个人债务,而2007年8月14日和9月24日收款25000元足以抵销,因此原告戴××起诉主张的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戴××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余额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欣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宣判笔录时间:2009年4月23日14时30分地点:本院第三审判庭审判长(员)胡爱华书记员宣读本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元,减��收取135元,由原告戴××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余额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到庭的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