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司与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司,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99号原告:永嘉县××司,住所地:永嘉县××北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司诉被告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司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长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