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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戚××、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戚××,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倪××。被告:戚××。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戚××、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4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戚××、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减半587.5元,由原告周××承担。审 判 长 唐  平  君审 判 员 张  忠  员代理审判员 王  洪  权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业(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