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市××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市××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85-2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潭镇牌楼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建德市××厂,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园区××北××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市××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市××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市××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81元,连同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