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