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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