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建卫与董伟光、黄仙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卫,董伟光,黄仙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19号原告黄建卫,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83号16幢。被告董伟光,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八甲巷176号。被告黄仙钗(系被告董伟光之妻),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建卫诉被告董伟光、黄仙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应予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卫撤回起诉。本���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