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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2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金慧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慧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28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主要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慧,女,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男,系该行职员。被告:金慧卿,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本金22605.80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6496.62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19日为5293.69元、滞纳金为1202.93元),服务费等其他费用205元,以上共计29307.42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 卡种 温州商人卡金卡 卡号 40×××95 申领时间 2009年4月20日 信用额度 初始额度1.6万元,后提高至2.5万元 合同相关约定 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分期手续费按分期金额的6‰按月计收。4.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含),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 透支事实 2009年6月3日开始透支,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陆续透支,此时形成透支本金23306.62元。 还款事实 自最后一次透支至今,共计还款3次,还款总额1200元,最后一次还款为2016年6月9日还款100元,其中700.82元用于冲抵本金、124.74元用于冲抵滞纳金、205元用于冲抵分期手续费、169.44元用于冲抵利息。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22605.80元 透支滞纳金 1202.93元 透支利息 5293.69元 备注 主动停止计收2016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慧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费用共计29307.4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0元,由被告金慧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