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祺春与陈文兴、虞桂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祺春,陈文兴,虞桂贞,陈荣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09号原告方祺春,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全备村14组。委托代理人吴志强。被告陈文兴,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22组。被告虞桂贞,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22组;被告陈荣光,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竹佳里村麻车,现住义乌市工人北路67号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祺春诉被告陈文兴、虞桂贞、陈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祺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祺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文兴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C2-39号店B的使用权;二、查封被告陈文兴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8379A号商位、38064号商位的使用权;三、查封被告陈文兴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浙G×××××、浙GZM1**、浙G×××××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