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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倪安娜与贾志华、叶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安娜,贾志华,叶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66号原告倪安娜,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嘉宾巷6号2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胡彬,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助理。被告贾志华,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岭下2××号。被告叶秀珍,经商,乌市北苑街道岭下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安娜与被告贾志华、叶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安娜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被告贾志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岭下2××号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a000825**号)。二、被告贾志华、叶秀珍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方国际村53幢××号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b000030**号、b0000301××号)和坐落于义乌市义东路168号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180**号、a001368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