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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齐志泉与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泉,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王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482号原告齐志泉,无业。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刘西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志敏,男。委托代理人王俊峰,男。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牛振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援朝,男。委托代理人杨学军,男。第三人王枫,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志泉与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枫清租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志泉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志泉撤回对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志泉撤回对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