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刑他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连英犯强迫卖淫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连英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09)绍越刑他字第4号罪犯谢连英,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暂住绍兴市镜湖新区。2009年3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09)绍越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罪犯谢连英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于2009年3月30日生效,刑期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经查,罪犯谢连英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谢连英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0年3月29日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