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北省广水市建筑工程公司开封鸿兴装饰设计分公司与刘洪斌、张振海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广水市建筑工程公司开封鸿兴装饰设计分公司,刘洪斌,张振海,佛山市赛瑞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省广水市建筑工程公司开封鸿兴装饰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负责人朱世亮,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刚,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洪斌。委托代理人董燕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振海。委托代理人毛望杰,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一审被告佛山市赛瑞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北省广水市建筑工程公司开封鸿兴装饰设计分公司因与刘洪斌、张振海、佛山市赛瑞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7)禹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省广水市建筑工程公司开封鸿兴装饰设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刚、刘洪斌的委托代理人董燕霞、张振海的委托代理人毛望杰到庭参加了诉讼。佛山市赛瑞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7)禹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朱 冰审判员 龚新娅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燕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