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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茶香与绍兴县志鸿纺织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茶香,绍兴县志鸿纺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倪茶香。被告:绍兴县志鸿纺织厂,住所地绍兴县孙端工业区许家埭村,组织机构代码66055210-X。法定代表人:黄志红,系厂长。委托代理人:许云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茶香与绍兴县志鸿纺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志鸿纺织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志鸿纺织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茶香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志鸿纺织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