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马继举与叶雪飞、李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举,叶雪飞,李笑,李斌新,李家富,叶春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马继举,被告叶雪飞,被告李笑,被告李斌新,被告李家富,被告叶春连,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斌新(特别授权代理),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应永平。委托代理人林燕。本院在审理马继举诉叶雪飞、李笑、李斌新、李家富、叶春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举撤回对被告叶雪飞、李笑、李斌新、李家富、叶春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马继举负担215元,由被告叶雪飞、李笑、李斌新、李家富、叶春连负担200元。审 判 员 邵永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