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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宣×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陶××民间借、王××与宣×、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王××,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原审被告陶××。上诉人宣×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二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本院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限期预交上诉费某某书(该通知书于2009年4月1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