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汪垂宋、汪垂宋与被告朱万林、朱万兴、江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与朱万林、江水清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垂宋,朱万兴,朱万林,江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常商初字25号原告:汪垂宋,农民,住常山县辉埠镇石目岭村。被告:朱万兴,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山县辉埠镇西坞村。被告:朱万林,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山县辉埠镇西坞村。被告:江水清,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山县辉埠镇灰山底村。原告汪垂宋与被告朱万林、朱万兴、江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建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宏良、张文香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垂宋、被告朱万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万林、江水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垂宋诉称:第一被告以办厂缺少资金为由,于2007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62000元,由第一被告出具借条,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于2008年2月25日归还本金,逾期归还按月息4%计算。到期后,原告多次找第一被告催要无果。2008年8月,原告因急需用钱向第一被告催讨无果后,原告委托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向法院起诉,后经天马法律服务所与第一被告协商,第一被告于2008年8月20日归还10000元。现被告仍未偿还剩余欠款,故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7300元(按月利率30‰计算,2008年2月26日至2008年8月20日利息11160元,2008年2月26日至2008年12月26日利息6240元),并月利率30‰继续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证明第一被告朱万兴向原告借款62000元,定于2008年2月25日归还,并约定逾期还款的按月利率4%支付逾期利息,朱万林、江水清作为担保人,第一被告朱万兴已经于2008年8月20日归还原告10000元本金的事实。被告朱万兴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其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朱万林、江水清未作答辩、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庭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形式、内容合法,被告朱万兴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朱万林、江水清拒不到庭应诉,未提交反面证据予以抗辩,视为放弃了抗辩权,故本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所举证据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第一被告朱万兴以办厂缺少资金为由,于2007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62000元,由第一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于2008年2月25日归还本金,逾期归还的按利率40‰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第一被告催要无果。2008年8月,原告因急需用钱向第一被告催讨无果后,原告委托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向法院起诉,后经天马法律服务所与第一被告协商,第一被告于2008年8月20日归还10000元本金。现被告仍未返还剩余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朱万兴尚欠原告汪垂宋520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应履行还款之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52000元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被告朱万林、江水清作为担保人应依据借条中与原告汪垂宋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万兴返还原告汪垂宋借款本金52000元,支付利息18127.2元(截止2009年4月27日,按利率24.9‰计算),合计70127.2元,自2009年4月28日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利率24.9‰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二、被告朱万林、江水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33元,由被告朱万兴、朱万林、江水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俞建华审判员 周宏良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