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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包装有限公司与慈溪××××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包装有限公司,慈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600号原告宁波××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慈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西。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陈秀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