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与陈兴、张钦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陈兴,张钦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509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以下简称小雄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小雄镇小雄街。法定代表人:何晓,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三门县小雄镇毛洋村。被告:陈兴,农民,门县小雄镇蜍下村西北片146号。被告:张钦福,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人民路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小雄信用社诉被告陈兴、张钦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雄信用社以本案经法院通知被告后被告同意给付为由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雄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叶信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柯登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