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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叶才法与杭州高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才法,杭州高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叶才法。被告:杭州高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望火。原告叶才法(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高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1月,原告到被告处做项目经理并承接了三单家装业务,在工程完工后,人工费已与被告结清,但工程的管理费4000元被告未支付。另外,到2009年11月12日,上述工程的二年质保期已满,4500元的质保金应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4500元及工程管理费4000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4500元。被告辩称:工程管理费已结清。山水华庭12号别墅的质保金2000元未付是由于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经原告维修后仍存在问题。被告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原告维修未果,后来被告派人进行了维修产生费用2340元。山水华庭2号别墅质保金1500元未付亦是由于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进行了维修产生费用260元,业主因质量不合格扣除了工程款12000元。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称:山水华庭2号、12号别墅原告都进行了维修,之后被告从未打电话联系原告,工程质量问题是材料质量造成的,并非原告的施工质量原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装饰工程项目责任书三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2、质保金单,证明被告在两个工程中还有2500元质保金没支付给原告;3、收条,证明被告预留了2000元质保金未支付给原告。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合同三份;2、施工现场管理制度;3、经原告签字的清单;4、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1-4证明工程管理费已结清以及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进行了维修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质量问题不是其施工造成的。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4系被告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5年12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装饰工程项目任务责任书》一份,双方约定:1、甲方将富阳市江滨西大道山水华庭12号别墅业主装修工程泥工清工工程项目,按照公司签订合同内容,核定工程费(瓷砖、地砖平均18元∕㎡,零星工程1000元整,按实际面积计算),承包给乙方管理施工;2、甲方的工程由乙方自愿承包施工,工程承包价已包含乙方及施工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车旅电话费及劳动安全保险费用等;3、工期自2005年11月28日至2006年1月8日…5、凡因质量问题经公司与客户质量检验未合格部分引起的返工和原材料由班组赔偿…7、班组对本工程质量、进度直接负责,工艺以《杭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质量核验标准》和《杭州高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良好并通过甲方验收,同时承担保修期的维修责任…9、每个工班前期领取生活费60%,整体工程竣工后甲方尾款结清后结帐,预留100%质量保证金至保修期满(质保金5%的总额)。合同签订原告依约履行,2006年6月18日,双方结算被告预留质保金2000元未支付。2006年4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装饰工程项目任务责任书》一份,双方约定:1、甲方将富阳市肖邦花园19幢1501业主装修工程水电、泥工项目,按照公司签订合同内容,核定工程费(5000元,泥工5000元,水电增加200元),承包给乙方管理施工;工期自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6月18日;合同的其他条款与上一份合同一致。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还签订《装饰工程项目任务责任书》一份,双方约定:1、甲方将富阳市山水华庭2号别墅业主装修工程水电、泥工、油漆项目,按照公司签订合同内容,核定工程费(6000,10000,12000,管理费3000)元,承包给乙方管理施工;工期自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9月28日;合同的其他条款与上一份合同一致。上述合同双方实际进行了履行,2007年2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预留肖邦花园工程质保金1000元、山水华庭2号别墅工程质保金1500元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双方对被告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500元未支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被告因此进行了维修,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其相应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虽双方对保修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但至今距双方结算的时间已两年有余,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高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叶才法质保金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高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