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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陆××、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陆××,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995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厉××。被告:陆××。被告:邵××。原告丁××诉被告陆××、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坚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起诉称,被告陆××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07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08年2月4日借款50000元,2008年2月18日借款100000元,均约定借期1年,上述事实由被告陆××亲笔出具的三张借条为凭。原告多次向被告陆××催讨,被告陆××以多种借口至今未归还。被告邵××与被告陆××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清偿。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计人民币30万元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66%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09年2月18日止计3885元)。被告陆××、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陆××、邵××于2004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4日登记离婚。2007年10月4日,被告陆××向原告丁××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10月4日至2008年10月3日。2008年2月4日,被告陆××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2008年2月18日,被告陆××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18日至2009年2月17日。到期后,被告陆××未返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陆××共向原告丁××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陆××在向原告借款时已约定了还款日期,应依约定返还全部借款,逾期还款的,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该借款发生于被告陆××、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陆××、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邵××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归还原告丁××300000元。并按年利率6.66%计算支付从逾期付款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8元,减半收取2929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58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